公募基金经理离职在业内已是常见现象,但一些反常的变更会戳到投资者的“神经”。
近日,一则关于“基金尚在封闭期,基金经理离职不久却在新东家发行新产品”的消息在行业传播深远。有投资者认为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毕竟基金经理离职之后,可不再对原产品负责,而原产品的持有人却要为产品收益的亏损买单。
中基协也关注了这一现象。协会在近期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也明确列出了多项基金经理不得注册和变更的情形。
某公募资深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上述规则的发布,可能与近期基金经理从封闭期基金离职造成的舆情有关。新规则会对管理公募产品时间过短的基金经理离职有所约束,会对定期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基金经理变更更严格规范。
基金经理封闭期离职
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有一些带有封闭期的基金在封闭期内发生了基金经理的变更。
比如,今年6月,东方红资管旗下的东方红睿泽三年定开和东方红智远三年持有均在基金的封闭期内,变更了基金经理,原基金经理孙伟已从公司离任。
今年7月,大成基金谢家乐因个人原因离任大成北交所两年定开混合,留下朱倩独自管理该只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时期正好在该只基金的封闭期内。
11月24日,长安基金发布了长安鑫瑞科技先锋6个月定开基金经理变更公告,江山因个人原因卸任该只基金,且不再管理公司其他公募产品。根据长安鑫瑞科技先锋6个月定开基金合同,该基金每6个月开放一次申购、赎回和转换,最近一次开放期为7月17日至7月28日,目前正处于封闭期。
加强人员变更自律约束
中基协也关注了这一现象。协会于11月24日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下称《注册登记规则》)、《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其中, 修订后的《注册登记规则》强化了对投资管理人员流动的合理性、平稳性要求,修订后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提及从业人员不得有奢靡炫富、拜金主义等行为。
上述《注册登记规则》明确了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的诸多情形,包括: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募集期、封闭期内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24个月(含静默期);未配合公司妥善完成工作移交或者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8个月(含静默期);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即最近1家任职单位为公募基金管理人,3年内变换任职单位2次以上;或者最近1家任职单位非公募基金管理人,3年内变换任职单位3次以上等。
此外,《注册登记规则》还明确了不予办理基金经理变更手续的情形,包括:基金经理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募集期内;基金经理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封闭期内;基金经理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等。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原标题:中基协出手!基金经理不得随意离职)